公告日期:2025-11-22
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规范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的资产安全,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和公
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控股和全资子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当履行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以下简称“担保”)是指公
司以自有资产或信誉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具体种
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四条 公司实施担保应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
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五条 公司对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对
外提供担保。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及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六条 公司董事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
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
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公司及子公司为非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该非全资子公司的其他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如该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向公司子公司提供同等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公司董事会需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等。
第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报告期末尚
未履行完毕和当期发生的对外担保情况、执行本制度情况做出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二章 担保及管理
第一节 担保对象
第九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强偿债能力且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第十条 虽不符合第九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
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被担保人,担保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可以提供担保。
第二节 担保的审查与审批
第十一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首先掌握被担保方的资信
状况,并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在董事会公告中详尽披露。
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
(二)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三)近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与借款有关的主要合同的复印件;
(五)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
(六)在主要开户银行有无不良贷款记录;
(七)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二条 经办责任人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
对申请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行业前景、经营状况和信用、信誉情况进行调查,确认资料的真实性,报公司财务部审核并经分管领导审定后提交董事会。
第十三条 董事会根据有关资料,认真审查申请担保人的情
况,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在最近 3 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
料的;
(三)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五)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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