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2
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
司”或“公司”)对外投资的管理,规范本公司对外投资行为,提高资金运作效率,保障本公司对外投资的保值、增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本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本公司对外进行的投资
行为。即本公司将货币资金以及经资产评估后的房屋、机器、设备、物资等实物,以及专利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作价出资,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仅指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不包括委托理财、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公司通过收购、置换、出售或其他方式导致公司对外投资的资产增加或减少的行为也适用于本制度。
第三条 建立本制度旨在建立有效的管理机制,对本公司在
组织资源、资产、投资等经营运作过程中进行效益促进和风险控制,保障资金运营的收益性和安全性,提高本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第四条 对外投资的原则:
(一)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必须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
(三)必须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
(四)必须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 本公司应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履行对
外投资的审批程序。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决策权限:
(一)公司对外投资事宜,股东会的决策权限为: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上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公司对外投资事宜,董事会的决策权限为: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公司发生的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对外投资事项由
董事长审批。
若对外投资属关联交易事项,则应按公司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权限执行。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划分为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两大类:
(一)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等。
(二)长期投资主要指:公司投出的在一年内或超出一年外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
公司长期投资类型:
1、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2、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或境外独立法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三)公司进行短期和长期投资,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对投资的必要性、可行性、收益率进行切实认真的论证研究。对确信为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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