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2
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
母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形象和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母公司系指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不
含子公司);子公司系指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控股或实质控股的公司。上市公司系指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含所属子公司)。
第三条 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
对上市公司的组织、资源、资产、投资等和上市公司的运作进行风险控制,提高上市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险能力。
第四条 母公司依据对子公司资产控制和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要求,行使对子公司的重大事项管理。同时,负有对子公司指导、监督和相关服务的义务。
第五条 子公司在上市公司总体方针目标框架下,独立经营
和自主管理,合法有效地运作企业法人财产。同时,应当执行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各项制度规定。
第二章 股权管理
第六条 子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运作制度。建立起相应的经营计划、风险管理程序。
第七条 子公司应当加强自律性管理,并自觉接受母公司工
作检查与监督,对母公司董事会提出的质询,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说明原因。
第八条 子公司每年应当至少召开一次股东会会议和两次
董事会会议,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且须由到会股东、董事签字。子公司的董事会、股东会的决议应在作出 2 日内报母公司资本运营部。
第九条 子公司对改制改组、收购兼并、投资融资、资产处
置、收益分配、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需按《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上市公司有关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并须事先报告母公司董事会。
第十条 子公司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向母公司提供有关
公司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经营前景等信息,以便母公司董事会进行科学决策和监督协调。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十一条 子公司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的
财政、税收政策,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和完整;合理筹集和使用资金,有效控制经营风险,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有效利用公司的各项资产,加强成本控制管理,保证公司资产保值增值和持续经营。
第十二条 子公司应根据本公司生产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开展日常会计核算工作。
第十三条 子公司下述会计事项按照母公司的会计政策执
行:
(一)母公司按照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遵循谨慎、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的原则,制订并经董事会批准实施的关于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和损失准备的内部控制制度,子公司应按规定执行,并在会计报表中予以如实反映。
(二)子公司日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母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其有关规定。
(三)子公司应当按照母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要求,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其会计报表同时接受母公司委托的注册会计师的审计。
第十四条 子公司的对外投资项目,必须经本公司董事会审
查并经股东会审议后报母公司批准才能组织实施,未经过上述程序的项目不得对外投资。
第十五条 子公司应定期向母公司提供季度(月度)报告,
包括营运报告、产销量报表、资产负债报表、损益报表、现金流量报表、向他人提供资金及提供担保报表等材料。
第四章 内部审计监督
第十六条 母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实施对子公司的审计监督。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内容主要包括:经济效益审计,工程项
目审计,重大经济合同审计,制度审计及单位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等。
第十八条 子公司在接到审计通知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
准备,并在审计过程中应当给予主动配合。
第十九条 经母公司董事会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
送达子公司后,该子公司必须认真执行。
第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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