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2
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促进提高公司质量,进一步优化公司规范运作,依法保障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
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
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如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当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提出解决措施,必要时应当提出辞职。
第四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
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五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
董事,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人数应不少于公司董事总人数的三分
之一。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全面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独立董事在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中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七条 公司聘请的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
士。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
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八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
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董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九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
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具备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
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