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
情况报告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规定和要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恪尽职守,认真履职,对 2025年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审计工作实施监督,现将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汇报如下:
一、2025 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一)会计师事务所基本信息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利安达”)成立于 2013 年 10 月,服务领域不断拓宽,执业资格不断完善。利安达除保持成立之初具有的经财政部批准的审计、验资、会计、税务服务、咨询培训等服务资格外,现已具备了政府有关部门授予的多种特殊执业资格。总部设在北京,在河北、上海、深圳等省市设有 32 家分支机构。利安达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慈云寺北里 210 号楼 1101 室,首席合伙人黄锦辉。
截至 2025 年末,利安达从业人员 2000 余人,其中合伙
人 70 名,注册会计师 475 名,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超 167 人。
(二)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1 日,分别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
十九次会议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5 年第六次会议;并于
2025 年 12 月 8 日,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及支付费用的议案》,同意聘请利安达为公司 2025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聘期一年。
二、2025 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
经评估,近一年利安达资质等方面合规有效,履职能够保持独立性,勤勉尽责,公允表达意见。具体情况如下:
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并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其他执业规范,结合公司 2025 年年报工作安排,
利安达对公司 2025 年度财务报告及 2025 年 12 月 31 日的财
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审计,同时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等进行核查并出具了专项报告。
经审计,公司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
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公司 2025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
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 2025 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利安达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监督职责情况
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及《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对利安达的专业资质、业务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过往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等进行了严格核查,认为利安达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工作的资质和专
业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2025 年 11 月 21 日,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5 年第六次会议经审查研究,同意向董事会提议聘请利安达为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机构。
(二)在履职过程中,利安达与审计委员会就审计工作方案及时间安排、资源配备、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年度审计重点、审计调整事项、初审意见等进行了沟通。
(三)2026 年 4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 2026 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 2025 年年度报告、财务决算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等议案,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总体评价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严格遵守证监会、深交所及《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充分发挥专业委员会的作用,对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资质和执业能力等进行了审查,在年报审计期间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和沟通,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及时、准确、客观、公
正地出具审计报告,切实履行了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职责。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利安达在公司年报审计过程中坚持以公允、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表现了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业务素质,按时完成了公司 2025 年年报审计相关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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