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30
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2026 年第一次会议审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于 2026年 4 月 27 日以现场与通讯相结合方式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 2026 年第一次会议,会议应到 4 人,实到 4 人。独立董
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审核意见如下:
一、关于《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的审核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内部
控制评价报告》,查阅了公司的管理制度后,认为:《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运行及监督情况,现有内部控制体系和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能有效保证公司内部控制重点活动的执行及监督,符合公司管理的要求和发展的需要。
二、关于财务公司风险评估报告的审核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交的《关于财务公司风险评估报告的议案》等文件,并听取相关人员介绍情况后,认为:利
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利安达”)出具的《冀中能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风险评估审核报告》(利安达专字【2026】第 0241
号),充分反映了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财务公司的经营资
质、业务和风险状况。
三、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核意见
2025 年度,公司聘任的审计机构利安达能够遵循《中国
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职,客观、公正地发表独立审计意见,具备足够的专业胜任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的工作要求。我们认为聘请利安达为公司 2026 年度审计机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保障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我们同意聘请利安达为公司 2026 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支付费用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及股东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的审核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 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充分考虑了对广大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有利于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因此,同意将《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
二十次会议及股东会审议。
五、关于 2026 年度为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暨关联交易
的审核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委托贷款事项可以更好地发挥财务公司资金集中管理优势,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同时可以支持子公司的建设资金需求。本次委托贷款确定有合理的利率及结息方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董事会审议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所述,我们同意该委托贷款暨关联交易事项。
六、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审核意见
我们经过认真审阅认为:公司增加经营范围以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可以更好地满足公司业务发展与实际经营需求,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及股东会审议。
独立董事:谢宏 梁俊娇 胡晓珂 胡传雨
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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