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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04-18 00:00:00 股吧网页版
*ST凯迪: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0-04-18


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

Hubei S&H Law Firm

关于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0)山河非章意字第 0126 号

页数(Total Pages):8 页 时间(Date):2020 年 4 月 17 日

致: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细则》”)以及《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迪生态”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执业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凯迪生态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作的说明。本所已得到凯迪生态的如下保证:凯迪生态已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其所提供的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均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无任何虚假陈述、误导或重大遗漏;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的签字盖章均为真实,其副本文件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所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特做如下声明:

对于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和股东授权代理人在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时向公司出示的身份证件、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股票账户卡等材料,其真实性、有效性应当由出席股东和股东授权代理人自行负责,本所律师的责任是核对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与《股东名册》中登记的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是否一致。

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本次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事实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凯迪生态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文件一同公开披露,并对凯迪生态引用之本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在上述前提下,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凯迪生态董事会于 2020 年 4 月 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zse.com.cn)、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以下简称“《决议公告》”)和《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中载明了会议召集人、召开方式、会议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地点、投票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现场会议登
记办法、股权登记日、参与网络投票股东的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及其他事项。

《决议公告》以公告形式披露了 2020 年 3 月 30 日召开的公司第九
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并决议将董事会已经审议并通过的一项议案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之事宜。

2、《通知》的刊登日期为 2020 年 4 月 1 日,凯迪生态董事会于会
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通知公司股东。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凯迪生态通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期间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通知》中关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时间、会议登记办法、登记及联系地址、邮编、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以及网络投票程序等,其主要内容符合《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基于以上,本所律师认为,凯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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