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24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及鉴证报告
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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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鉴证报告 1-2
二、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1-10
关于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鉴证报告
信会师报字[2026]第ZB11460号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乡化纤”)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以下简称“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执行了合理保证的鉴证业务。
一、管理层的责任
新乡化纤管理层的责任是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的相关规定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这种责任包括设计、执行和维护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确保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发表鉴证结论。
三、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该准则要求我们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的相关规定编制,如实反映新乡化纤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获取合理保证。在执行鉴证工作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询问、检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
表鉴证结论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四、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新乡化纤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的相关规定编制,如实反映了新乡化纤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五、报告使用限制
本报告仅供新乡化纤为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用,不适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
(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 国·上海 二〇二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的相关规定,本公司将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如下:
一、 前次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610号)核准,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采
用非公开发行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09,071,729股,
发行价格为每股4.74元。
截止2021年6月10日,本公司实际已向社会非公开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A股)209,071,729股,募集资金总额990,999,995.46元,
扣除承销费、保荐费、审验费、律师费、发行登记费等发行费
用(含税金额)18,932,353.12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
币972,067,642.34元。
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大信验字[2021]
第16-00003号验资报告验证,上述募集资金总额扣除承销保荐
费用(含税金额)17,800,000.00元后的973,199,995.46元(含审
验费、律师费、发行登记费等发行费用含税金额1,132,35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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