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1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修订稿)
(2025 年 8 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三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节 股东会的召集
第五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六节 股东会的召开
第七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章 党委会
第六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三节 独立董事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七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二节 公告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以募集方式设立;在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1700014285。
第三条 公司于 1999 年 8 月 18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
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7500 万股,于 1999 年 10 月 2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中文名称)
XINXIANG CHEMICAL FIBER CO.,LTD (英文名称)
第五条 公司住所:河南省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邮政编码 45300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700,329,922.00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营期限为长期。
第八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行事务的董事担任,董事长为执行事务的董事。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
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总工程师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党章》的规定,在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委员会 (以下简称“公司党委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 (以下简称“公司纪委”),开展党的活动。党组织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有机组成部分,在公司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围绕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开展工作。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公司党委会的设立和职责依据《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面向世界,开创未来,追求效益,回报股东,美化生活,造福人类。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粘胶纤维、合成纤维、纱、线、纺织品的制造、染整等深加工和销售;自有房屋租赁;设备租赁及技术对外服务;副产品元明粉的销售;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相关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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