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1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8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规范、高效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公司内部控制的监督和评估等工作。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履行职责,独立开展工作。公司其他部门和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行使职权。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委员会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主任委员在独立董事委员内选举,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委员在任期届满前辞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由公司董事会根据上
述第四、五、六条规定进行补选。
第八条 公司审计部为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资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公司证券部、财务部为主要配合部门,证券部负责合规审查和相关信息披露等工作;财务部负责提供公司相关财务资料等。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对其职责权限内的事项形成的意见和决议,以提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向其提供以下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信息情况;
(四)公司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情况及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对公司审计部提供的报告和资料进行讨论审议后,形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改聘;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
(三)公司的财务报告是否客观真实;
(四)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估;
(五)公司审计部门、财务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召集人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召集审计委员会临时会议:
(一) 召集人认为必要时;
(二) 两名及以上委员联名提议时。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责或不履行职责的,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须于会议召开三日前通知全体委员。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发送方式包括传真、信函、电子邮件等。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议题;
(四)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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