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1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提高信息披露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中的“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指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机构和人员:
(一)公司董事会和董事;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三)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四)公司各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统称“各单位”)及其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实际控制人;
(六)公司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部门和人员。
以上机构和人员均为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义务人对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对需要披露的信息应当及时提供给公司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公司董事会秘书及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应当
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公平地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应当在公告中做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公司应公开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公司依法指定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如需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不得先于公司依法指定的报纸和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的正式公告。
第七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标准
第八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九条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的披露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等,进行编制和披露。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条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对于上市时未盈利且上市后也仍未盈利的,应当充分披露尚未盈利的成因,以及对公司的影响。公司应
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十一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十二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