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10
重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
与
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服务协议
(统一交易协议)
二零二六年【三】月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 2026 年 3 月 9 日在山东省济南市签订:
甲方:重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住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华奥路 777 号中国重汽科技大厦四层
法定代表人:黄震
乙方: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住所: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莱城大道 777 号
法定代表人:刘洪勇
鉴于:
(1)甲方系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现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2)乙方为一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的上市公司,其证券代码为000951;
(3)甲方和乙方均为中国重汽(香港)有限公司控股的子公司;
(4)中国重汽(香港)有限公司为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控股的子公司;
(5)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与乙方已于本协议同日签署《综合服务协议》。
在已签订的《综合服务协议》的基础之上,为进一步细化金融服务事宜,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双方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根据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特签订《金融服务协议》,以资共同遵照执行。为此,甲方在此保证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和精神,向乙方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本协议规定的金融服务。
1. 定义和解释
1.1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或根据上下文解释另有要求外,本协议内所使用的下列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1.1.1 “服务”,指按照本协议第 2 条的规定由甲方向乙方所提供的任
何服务。
1.1.2 “会计年度”,指自一月一日始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的会计年。
1.1.3 “营业日”,指除国家法定的公共假日和休息日以外的任何日。
1.1.4 “不可抗力”,指双方签署本协议时不可预见、对其发生不可避
免、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
1.2 除非出现反意或另外指明,在本协议中:
1.2.1 任何一方均包括其可能的法定继承者;
1.2.2 条款即为本协议之条款;
1.2.3 本协议应解释为可能不时经延期、修改、变更或补充的本协议;
1.2.4 本协议标题仅为方便查阅而使用,不应用作影响本协议实质内容的
解释。
2.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金融服务
2.1 甲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乙方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存款金融服务,乙方及其控股子公司同意接受该服务。
2.2 服务要求
2.2.1 甲方向乙方所提供的所有服务应当同等于甲方向其他第三方所提供
的同类服务。如甲方存在同时向该等第三方提供同等服务的情况,则乙方所享受的服务应当优先得到保证。
2.2.2 甲方应当在可能的条件下不断提高向乙方所提供服务的质量。
3. 服务期限和服务终止
3.1 本协议有效期限自乙方股东会通过之日起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止。
3.2 乙方可经书面通知甲方而终止某种服务,但通知中必须说明何种服务应予终止和此等终止通知的生效时间。
3.3 除非乙方能方便地从第三方获得同等质量的服务、并书面向甲方确认要求停止该种服务,甲方不得终止提供该种服务。
4. 存款利率
乙方及其控股子公司在甲方的存款利率将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颁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
5. 声明和保证
5.1 双方的声明和保证
除在本协议中其他地方所做的声明和保证外,双方声明和保证如下:
(a) 在签订以及履行本协议过程中知悉的尚未公开的有关对方信息、资料、
财务数据、产品信息等其他商业信息均应严格保密。
(b) 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在任何时候均不得将上述信息以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内容披露给任何第三方,法律法规、监管政策以及乙方上市地的上市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c) 若因国家法律法规要求或司法机关强制命令必须予以披露的,披露方应在第一时间告知对方,并尽一切努力将信息披露程度和范围限制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或司法机关强制命令的最低限度内。
5.2 甲方声明和保证
除本协议项下的其他声明和保证外,甲方还声明和……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