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10
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与
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
货物和劳务互供协议
二零二六年【三】月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 2026 年【3】月【9】日在山东省济南市签订:
甲方: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法定住所为山东省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华奥路 777 号中国重汽科技大厦;
乙方: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其法定住所为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莱城大道 777 号。
鉴于:
(1) 乙方为一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的上市公司,其证券代码为 000951;
(2) 甲方为乙方的实际控制人;
(3) 甲方和乙方于 2023 年 3 月 28 日签署了《货物和劳务互供协议》,甲
方及其关联企业向乙方提供乙方生产经营所必需的原材料、零配件、半成品和/或产成品;甲方及其关联企业同时也需要乙方及其关联企业提供生产经营所必需的原材料、零配件、半成品和/或产成品;甲方及其关联企业与乙方及其关联企业需要相互提供生产经营所必需的劳务;前述货物和劳务互供协议将于 2026 年 5月 15 日到期,到期后双方仍愿意继续进行上述交易。
基于上述,甲乙双方在此同意并保证分别促使其各自关联企业相互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和精神,提供本协议规定的货物和劳务。
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双方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根据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就货物和劳务互供事宜签订本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第 1 条 定义和解释
1.1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本协议所使用的下列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1.1.1“货物”,指本协议规定的甲乙双方生产经营所必需的原材料、零配件、半成品和/或产成品(包括整车)。
1.1.2 “劳务”,本协议规定的包括但不限于车辆维改、代理销售、代理进
出口、委托加工、工程设计、设备安装调试、设备采购代理、人员派出等。
1.1.3 “具体供货协议”,甲方及其关联企业与乙方及其关联企业就某一笔特定货物的供应签订的具体协议、定单和/或确认性文件等,该等协议、订单与文件等将被视作对本协议的补充和细化,但不得违背本协议的约定。
1.1.4 “具体劳务协议”,甲方及其关联企业与乙方及其关联企业就某一项特定劳务签订的具体协议、定单和/或确认性文件等,该等协议、订单与文件等将被视作对本协议的补充和细化,但不得违背本协议的约定。
1.1.5 “关联企业”,就任何方而言,指该方不时存在的任何附属公司或受控企业,以及该等受控企业不时存在的任何附属公司。
1.1.6 “工作日”,指除国家法定的公共假日和休息日以外的任何日期。
1.1.7 “不可抗力”,指双方签署本协议时不可预见、对其发生不可避免、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
1.1.8 本协议中所指“甲方”,因实际情况而定指甲方本身或甲方在本协议中代表的关联企业,但不包括乙方本身或乙方在本协议中代表的关联企业。
1.1.9 本协议中所指“乙方”,因实际情况而定指乙方本身或乙方在本协议中代表的关联企业。
1.2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在本协议中:
1.2.1 双方指甲、乙双方,一方指甲、乙方中的任何一方,且甲乙双方互为对方。
1.2.2 本协议应解释为可能不时经延期、修改、变更或补充的本协议;
1.2.3 本协议标题仅为方便查阅而使用,不应用作影响本协议实质内容的解释。
第 2 条 货物和劳务的互供
2.1 甲方及其关联企业与乙方及其关联企业相互提供的货物和劳务为对
方生产经营所需的货物和劳务,其中货物包括原材料、零配件、半成品和/或产成品(包括整车),劳务包括车辆维改、代理销售、代理进出口和委托加工、工程设计、设备安装调试、设备采购代理、人员派出等。
2.2 货物和劳务的数量、计量方法、计量单位
2.2.1 货物和劳务的数量按对方生产调度计划和具体供货协议、具体劳务协
议执行。
2.2.2 计量单位及方法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没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按具体供货协议和具体劳务协议约定的标准。
2.2.3 货物数量的正负尾数和在途自然增减量等损耗和误差的确定,按国家
标准、行业标准或具体供货协议约定的标准执行。
2.2.4 货物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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