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10
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与
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
专利和专有技术许可使用协议
二零二六年【三】月
甲方: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法定住所为山东省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华奥路 777号中国重汽科技大厦;
乙方: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其法定住所为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莱城大道 777 号。
鉴于:
(1) 乙方为一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的上市公司,其证券代码为 000951;
(2) 甲方为乙方的实际控制人;
(3) 甲方和乙方于 2006 年【4】月【11】日签署了《专利和专有技术许可使
用协议》,甲乙双方根据专利和专有技术许可使用协议的约定发生关联交易,到期后乙方仍需要甲方许可其使用专利和专有技术。;
(4) 甲方合法拥有乙方进行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需的专利和专有技术且乙方
愿意接受该等许可。
在此基础之上,甲乙双方愿意签订本协议并按其规定许可乙方使用甲方所拥有而为乙方生产经营所必需的专利和专有技术。为此,甲方在此保证促使其关联企业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和精神,许可乙方及其控股子公司使用本协议规定的专利和专有技术。
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双方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根据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就专利和专有技术许可使用事宜依法签订本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1. 定义和解释
1.1 在本协议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下列措辞应有下述含义:
1.1.1 “专利”,指甲方所拥有的、拟许可乙方及其控股子公司使用并为乙
方及其控股子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需的所有专利。
1.1.2 “专有技术”,指甲方所拥有的并为乙方重型汽车和车桥生产经营所
必需的全部专有技术。
1.1.3 “后续服务”,指甲方为了保证乙方能够正常和有效地实施专利和专
有技术而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不时向乙方提供的有关后续的技术服务和技术支持等。
1.1.4 “工作日”,指除国家法定的公共假日和休息日(即周六和周日)以外
的任何日期。
1.1.5 “不可抗力”,指双方签署本协议时不可预见、对其发生不可避免、
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
1.1.6 “关联企业”,就任何方而言,指该方不时存在的任何附属公司或受控企业,以及该等受控企业不时存在的任何附属公司。
1.1.7 本协议中所指“甲方”,因实际情况而定指甲方本身或甲方在本协议中代表的关联企业,但不包括乙方本身或乙方在本协议中代表的关联企业。
1.1.8 本协议中所指“乙方”,因实际情况而定指乙方本身或乙方在本协议中代表的关联企业。
1.2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在本协议中:
a) 一方包括其可能的法定继承者;
b) 条款即为本协议之条款;
c) 本协议应解释为可能不时经续签、修改、变更或补充的本协议;
d) 本协议标题仅为查阅方便而使用,不应用做任何对本协议有实质性影响
的解释。
2. 使用许可
2.1 甲方许可乙方使用甲方所拥有的而为乙方生产经营必须的所有专利技术和专有技术。
2.2 本协议项下的使用许可系不可转让的,在未经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书面协议之前,乙方不得将该等专利和专有技术许可任何第三方使用。
2.3 甲方承诺,除甲方关联企业外不再许可任何第三方使用本协议项下的专利和专有技术。
3.许可期限
3.1 第 2 条中所规定的专利技术和专有技术的使用许可期限为 3 年,自本
协议开始执行之日起计算。
3.2 乙方有权以与本协议同等的条件和方式续签本协议,亦有权决定所续签协议约定的许可期限。许可期限届满,如乙方提出续签本协议的要求,甲方不
得拒绝。乙方单方面决定续签本协议的次数不受限制。但乙方应在本协议及续签协议所约定的许可期限届满 90 天前,书面通知甲方是否决定续签。
3.3 乙方可经书面通知甲方而提前终止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许可,但应当至少提前 60 天向甲方发出终止通知。
3.4 除非在乙方能够从第三方获得同等或类似的技术使用许可并书面通知甲方终止本协议的情况下,甲方不得单方提出终止本协议。
4. 资料提交和后续服务
4.1 甲方应按照乙方的要求向乙方提供所有必需的资料,以保证乙方能够正常有效地使用专利和专有技术。
4.2 双方应指定专门人员负责资料交接工作。在所有资料交接完成后该等专门人员应当制定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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