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10
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与
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
辅助生产服务协议
二零二六年【三】月
甲方: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法定住所为山东省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华奥路 777 号中国重汽科技大厦;
乙方: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其法定住所为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莱城大道 777 号。
鉴于:
(1)乙方为一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的上市公司,其证券代码为 000951;
(2)甲方为乙方的实际控制人;
(3)甲方和乙方于 2023 年 3 月 28 日签署了《辅助生产服务协议》,甲乙
双方根据辅助生产服务协议的约定发生关联交易,该协议将于 2026 年 5 月 15
日到期,到期后甲方的生产经营仍需要乙方提供辅助生产服务,乙方亦愿意继续向甲方辅助生产服务。
在此基础之上,甲乙双方愿意签订本协议并按其规定提供辅助生产服务。为此,乙方在此保证促使其关联企业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和精神,向甲方及其关联企业提供本协议规定的辅助生产服务。
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双方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根据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就辅助生产服务事宜依法签订本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1、 定义和解释
1.1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本协议内所使用的下列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a) “辅助生产服务”,指乙方向甲方提供的甲方进行正常生产所必需的
包括但不限于水、电、煤气、天然气等动能以及设备大修等在内的所有辅助生产服务。
b) “动能”,本协议中所规定的动能是辅助生产服务的一部分,主要指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水、电、煤气、天然气等工业用动力和资源。
c) “工作日”,指除国家法定的公共假日和休息日以外的任何日期。
d) “不可抗力”,指双方签署本协议时不可预见、对其发生不可避免、
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
e) “关联企业”就任何方而言,指该方不时存在的任何附属公司或受控
企业,以及该等受控企业不时存在的任何附属公司。
f) 本协议中所指“甲方”,因实际情况而定指甲方本身或甲方在本协议
中代表的关联企业,但不包括乙方本身或乙方在本协议中代表的关联企业。
g) 本协议中所指“乙方”,因实际情况而定指乙方本身或乙方在本协议
中代表的关联企业。
1.2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在本协议中:
a) 双方指乙方和甲方双方,一方指其中的任何一方;
b) 任何一方均包括其可能的法定继承者;
c) 条款即指本协议之条款;
d) 本协议应解释为可能经不时延期、修改、变更或补充的本协议;
e) 本协议标题仅为查阅方便而使用,不应用作影响本协议实质内容的解
释。
2、 辅助生产服务
2.1 乙方将利用其现有的一切资源和设施向甲方提供水、电、煤气、天然气等动能服务以及设备大修等辅助生产服务。
在供水、电、煤气、天然气等动能服务方面,乙方为甲方及其关联企业提供生产、办公及必要的生活用水、电、煤气、天然气。乙方不得无故对甲方停水、电、煤气、天然气;乙方若因生产检修确需停水、电、煤气、天然气的(除突发性事故外),须提前 24 小时通知甲方;甲方因生产需要确需停水、电、煤气、天然气的,也须提前 24 小时通知乙方。
2.2 乙方依据本协议向甲方所提供辅助生产服务的标准、条件、质量和内容,均同等于向任何第三方提供相同或相似的服务的标准、条件、质量和内容,并且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将优先向甲方提供该等服务。
2.3 双方应于每年 12 月 31 日前讨论并确定下一年度所提供辅助生产服务
的具体内容、制定具体计划(该等计划应当包括数量、标准等),并就服务价格是否调整等做出约定。该等事项应当以书面的形式达成并构成本协议的补充协议。
前款所称具体计划应当由双方根据甲方对辅助生产的实际需要和可能存在的济南市政府计划做出。
如果本条第一款中所述补充协议无法在 12 月 31 日之前达成,则应暂时按照
前一年度的约定执行。
2.4 乙方必要时可要求并督促其关联企业直接向甲方提供辅助生产服务。乙方的关联企业向甲方及其关联企业提供辅助生产服务时适用本协议的规定。
乙方应当在甲方提出要求时,督促其关联企业与甲方签订提供辅助生产服务的分协议,该等分协议应当以本协议为基础并不得和本协议相矛盾。
3、 服务期限
3.1 本协议有效期为三年,自 2026 年 5 月 16 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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