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10
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与
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
综合服务协议
二零二六年【三】月
甲方: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法定住所为山东省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华奥路 777 号中国重汽科技大厦;
乙方: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其法定住所为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莱城大道 777 号。
鉴于:
(1)乙方为一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的上市公司,其证券代码为 000951;
(2)甲方为乙方的实际控制人;
(3)甲方和乙方于 2023 年 3 月 28 日签署了《综合服务协议》,甲乙双方
根据综合服务协议的约定发生关联交易,该协议将于 2026 年 5 月 15 日到期,到
期后乙方仍需要甲方提供综合服务,甲方亦愿意继续向乙方提供综合服务。
在此基础之上,甲乙双方愿意签订本协议并按其约定提供综合服务。为此,甲方在此保证促使其关联企业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和精神,向乙方及其关联企业提供本协议约定的综合服务。
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双方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根据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就综合服务事宜依法签订本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1. 定义和解释
1.1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或根据上下文解释另有要求外,本协议内所使用的下列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1.1.1 “服务”,指按照本协议第 2 条的约定由甲方向乙方所提供的任何服
务。
1.1.2 “会计年度”,指自一月一日始于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的会计年度。
1.1.3 “国家定价”,指按照第 4.4 款第一项所约定的适用于某种服务的价
格。
1.1.4 “国家指导价”,指按照第 4.5 款所约定的适用于某种服务的价格。
1.1.5 “市场价”,指按照第 4.6 款所述标准确定的应对某种服务支付的价
格。
1.1.6 “成本加成价”,指按照第 4.7 款所计算出的应对某种服务支付的价
格。
1.1.7 “定价标准”,指由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市场价或成本加成价构
成的定价标准。
1.1.8 “营业日”,指除国家法定的公共假日和休息日以外的任何日期。
1.1.9 “不可抗力”,指双方签署本协议时不可预见、对其发生不可避免、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
1.1.10“关联企业”,就任何方而言,指该方不时存在的任何附属公司或受控企业,以及该等受控企业不时存在的任何附属公司。
1.1.11 本协议中所指“甲方”,因实际情况而定指甲方本身或甲方在本协议中代表的关联企业,但不包括乙方本身或乙方在本协议中代表的关联企业。
1.1.12 本协议中所指“乙方”,因实际情况而定指乙方本身或乙方在本协议中代表的关联企业。
1.2 除非出现反意或另外指明,在本协议中:
1.2.1 任何一方均包括其可能的法定继承者;
1.2.2 条款即为本协议之条款;
1.2.3 本协议应解释为可能不时经延期、修改、变更或补充的本协议;
1.2.4 本协议标题仅为方便查阅而使用,不应用作影响本协议实质内容的解释;
2.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综合服务
2.1 甲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乙方提供物业管理、职工福利、公用设施。
2.2 服务要求
2.2.1 甲方依据本协议向乙方所提供的所有服务的标准、条件、质量和内容,均应不低于向任何第三方提供相同或相似的服务时的标准、条件、质量和内容。
2.2.2 甲方向乙方所提供的所有服务应当优先于甲方向除本公司职工外的
任何第三方所提供的同等服务。如甲方存在同时向该等第三方提供同等服务的情况,则乙方所享受的服务应当优先得到保证。
2.2.3 甲方应当在可能的条件下不断提高向乙方所提供服务的质量。
3. 服务期限和服务终止
3.1 本协议第 2 条中所约定的所有服务的期限为三年,自 2026 年 5 月 16
日起计算。
3.2 乙方可经书面通知甲方而终止某种服务,但通知中必须说明何种服务应予终止和此等终止通知的生效时间。
3.3 除非乙方能方便地从第三方获得同等质量的服务、并书面向甲方确认要求停止该种服务,甲方不得终止提供该种服务。
4. 服务费用
4.1 作为甲方提供本协议第 2 条项下的服务的对价,乙方同意按照本条所
界定的定价原则向甲方支付服务费。
4.2 本协议第 4.1 条项下的服务费用应按照本协议约定的定价标准确定,
如果某一会计年度的定价标准发生变……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