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10
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与
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
技术服务协议
二零二六年【三】月
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 2026 年【3】月【9】日在山东省济南市签订:
甲方: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法定住所为山东省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华奥路 777 号中国重汽科技大厦;
乙方: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其法定住所为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莱城大道 777 号。
鉴于:
(1)乙方为一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的上市公司,其证券代码为 000951;
(2)甲方为乙方的实际控制人;
(3)甲方和乙方于 2023 年 3 月 28 日签署了《技术服务协议》,甲乙双方根
据技术服务协议的约定发生关联交易,该协议将于 2026 年 5 月 15 日到期,到期
后乙方仍需要甲方提供有关重型汽车、车桥的生产和产品研发方面的技术服务,甲方亦愿意继续向乙方提供技术服务。
在此基础之上,甲乙双方愿意签订本协议并按其规定向乙方提供技术服务。为此,甲方在此保证促使其关联企业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和精神,向乙方及其关联企业提供本协议规定的技术服务。
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双方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根据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就技术服务事宜依法签订本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1、定义和解释
1.1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本协议所使用的下列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1.1.1 “技术服务”,指甲方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向乙方提供的重型汽车和车
桥生产所必需的技术支持和技术培训等。
1.1.2 “新生产技术”,指甲方自行研究开发的与重型汽车、车桥生产技术
相关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材料或其系统的技术成果。
1.1.3 “技术资料”,能够准确、全面和完整地说明或记载某一项技术、工
艺流程、设计和质量控制等技术之全部内容的技术资料、数据、图表、图纸和技术规范等。
1.1.4 “技术开发”,与重型汽车和车桥生产有关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
艺和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
1.1.5 “技术咨询”,甲方就特定技术项目给乙方提供的可行性论证、技术
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和分析评价报告等服务事项。
1.1.6 “汽车产品”,指重型汽车整机和用于组装重型汽车的组装件和零配
件等,不论该等整车、零配件、组装件是成品还是半成品。
1.1.7 “关联企业”,就任何方而言,指该方不时存在的任何附属公司或受
控企业,以及该等受控企业不时存在的任何附属公司。
1.1.8 “工作日”,指除国家法定的公共假日和休息日以外的任何日期。
1.1.9 “不可抗力”,指双方签署本协议时不可预见、对其发生不可避免、
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
1.1.10 本协议中所指“甲方”,因实际情况而定指甲方本身或甲方在本
协议中代表的关联企业,但不包括乙方本身或乙方在本协议中代表的关联企业。
1.1.11 本协议中所指“乙方”,因实际情况而定指乙方本身或乙方在本
协议中代表的关联企业。
1.2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在本协议中:
1.2.1 双方指甲方和乙方双方,一方指其中的任何一方;
1.2.2 任何一方均包括其可能的法定继承者;
1.2.3 条款即指本协议之条款;
1.2.4 本协议应解释为可能经不时延期、修改、变更或补充的本协议;
1.2.5 本协议标题仅为查阅方便而使用,不应用作影响本协议实质内容的解
释;
2、提供技术服务
2.1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接受乙方的委托完成乙方所委托的技术开发、
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等工作。
为本款之目的,乙方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将要求甲方完成的有关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如有关技术开发、咨询和服务的细节等均应当及时通知甲方。如有必要,双方可以另行签署专项协议予以明确,该等专项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
律效力。
2.2 甲方应当不时地给乙方提供本协议第2.1款所称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且所提供的技术咨询或技术服务均应当以保证乙方能够准确使用并不会产生歧义或误解为原则。为明确起见,所提供服务的内容均应当书面记载并由双方签字并盖章确认。
2.3 甲方应不时地关注国际和国内同类及相关生产技术的发展和动向。无
论是否正在从事乙方委托的产品研制和开发任务,甲方均应投入适当的人财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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