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8
关于
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部分限制性股票
之
法律意见书
浙江佰事诚律师事务所
二零二五年四月
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佰事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广济药业”)的委托,就公司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出具本法律意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已得到广济药业如下保证:广济药业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文件,所有文件真实、完整、合法、有效,所有文件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所律师做出法律判断的事实和文件均已披露,并无任何隐瞒、误导、疏漏之处。
(三)本所仅就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意见,而不
对公司本次回购注销所涉及的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具备对该等专业事项进行核查和做出判断的合法资格。本所及经办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与该等专业事项有关的报表、数据或对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内容的引用,不意味着本所及经办律师对这些引用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回购注销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广济药业本次回购注销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公告披露,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与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回购注销已取得的批准与授权情况如下:
(一)2021 年 11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临
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
案》,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公司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十届监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二)2022 年 1 月 4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获得湖北省国资委批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1),公司收到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政府国资委关于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鄂国资考分[2021]69 号),原则同意广济药业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三)2021 年 11 月 13 日至 2021 年 11 月 22 日,公司对《湖北
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25 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2-008)。
(四)2022 年 1 月 21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
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6),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
事的委托,独立董事李青原作为征集人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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