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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7-02 19:31:03 股吧网页版
广济药业:关于公司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03


证券代码:000952 证券简称:广济药业 公告编号:2025-034
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5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052024009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6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的《关于收到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4)。

2025 年 7 月 2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出具的《行
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鄂处罚字〔2025〕4 号)。

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主要内容

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阮澍、胡明峰:

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济药业或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广济药业及相关人员涉及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2 年 1 至 9 月,广济药业子公司湖北广济药业济康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济康医药)在与部分客户开展经销业务中,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未拥有对商品的控制权,从事交易时身份为代理人,应当采用净额法确认收入。对案涉经销业务,济康医药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导致广济药业 2022 年第一季度、半年度、第三季度报告分别多计营业收入 4560.16 万元、13686.00 万元、13820.04 万元,分别占当期营业收入的 25.49%、26.68%、20.49%。2023 年 4 月,广济药业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 2022 年第一季度、半年度、第三季度的营业收
入、营业成本作出差错更正。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相关公告、相关核查报告、财务凭证、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广济药业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阮澍时任广济药业董事长(代行总经理职权),负责广济药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未对案涉经销业务的相关情况给予充分关注,未勤勉尽责,在广济药业2022 年第一季度、半年度、第三季度报告相关决议上签字,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系广济药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胡明峰时任广济药业财务总监兼任济康医药董事长,负责广济药业的财务管理及济康医药的经营管理工作,参与广济药业 2022 年第一季度、半年度、第三季度报告编制,未审慎关注案涉经销业务的会计处理,未勤勉尽责,在广济药业2022 年第一季度、半年度、第三季度报告相关决议上签字,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系广济药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广济药业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 万元罚款;

二、对阮澍给予警告,并处以 80 万元罚款;

三、对胡明峰给予警告,并处以 80 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均享有陈述、申辩以及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5.1 条、第 9.5.2 条、第 9.5.3 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
市的情形,无需申请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亦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8.1 条第(八)款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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