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5
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对公司 2024 年度非标准审计意见
涉及事项消除情况的专项说明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利安达事务所”)对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济药业”或“公司”)2025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利安达审字〔2026〕第0349 号)以及《2025 年度上期非标事项在本期消除的专项说明》(利安达专字〔2026〕第 0189 号)。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要求,现就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2024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中带强调事项段的内容
利安达事务所对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利安达审字〔2025〕第 0435 号),强调事项的具体内容如下:
“我们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财务报表附注十五描述了广济药业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5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截至财务报
表批准报出日,广济药业公司尚未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上述立案调查事项的结论性调查意见或决定。本段内容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
二、2024 年度审计报告中非标准审计意见所涉及事项在本期消除情况
利安达事务所认为:“广济药业公司及相关人员于 2025 年 7 月 2 日,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鄂处罚字〔2025〕4 号),对广济药业公司前期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罚。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广济药业公司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第 9.5.1 条、第 9.5.2 条、第 9.5.3 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无需申请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亦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8.1条第(八)款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广济药业公司及相关人员于 2025 年 7月 22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7 号)。对《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涉及的广济药业子公司湖北广
济药业济康医药有限公司在与部分客户开展经销业务时身份为代理人,应当采用
净额法确认收入的事项,广济药业已于 2023 年 4 月 20 日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
错更正的公告》,对同类业务广济药业已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对《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涉及的罚款广济药业已于 2025 年 7 月 30 日缴纳,不
会对公司前期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据此,我们认为立案事项进展的不确定性已消除,并且对财务报表使用者理解财务报表的影响也已消除。”
三、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5 年度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及 2025 年度上期非标事项在本期消除的专项说明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立案事项进展的不确定性已消除,并且对财务报表使用者理解财务报表的影响也已消除。
特此说明。
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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