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6-19
关于二十一世纪空间技术应用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回复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二零一九年六月
上海证券交易所:
贵所于2019年6月17日下发的《关于二十一世纪空间技术应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上证科审(审核)〔2019〕286号)(以下简称“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已收悉。二十一世纪空间技术应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世纪空间”)会同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发行人律师”)等相关方对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所列问题进行了逐项核查并进行认真回复,以本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回复为准,请予审核。
如无特殊说明,本回复中简称与招股说明书中简称具有相同含义,涉及对申请文件修改的内容用楷体加粗标明。
黑体加粗 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所列问题
宋体 对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所列问题的回复
楷体加粗 对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所列问题的回复中涉及修改招股说明书等申请文件的
内容
在本回复中,若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台执照》及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而开展经营业务是否符合“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关于无线电台执照及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的取得情况
发行人与中国仪器进出口(集团)公司、DMCii和萨里公司签订的《DMC3卫星星座北京二号(提供地球观测服务)100%成像载荷能力之租赁合同》、发行人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的各项申请无线电台执照和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文件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向发行人核发的批复文件,发行人与萨里公司合作项目——DMC3遥感卫星(“北京二号”卫星星座)于2015年7月11日成功发射,并于2016年7月正式运行;按照国内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发行人于2016年4月向工业和信息化部首次提出“北京二号”卫星星座在中国国内开展业务的申请,并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的《无线电频率使用申请表》中申请频率使用期限的起始日期为2015年7月10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发行人申请材料后要求发行人补充提交与国内其他卫星操作者(所操作卫星与“北京二号”卫星星座频段相同)的协调资料,鉴于协调沟通时间及相关审批过程时间较长,发行人于2017年6月14日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出具的《关于同意二十一世纪空间技术应用股份有限公司在我国境内使用英国DMC3卫星星座频率的批复》(工信部无函[2017]258号),根据该批复文件,工业和信息化部确认已收悉发行人提交的《关于申请DMC3卫星空间电台国内开展业务的函事》(公司申字[2017]9号)文件及相关补充材料,同意发行人按所报方案在中国境内使用英国DMC3卫星星座(“北京二号”卫星星座)中A星、B星和C星开展遥感测控及遥感数据接收业务。无线电频率使用有效期为一年,自批准之日计算。
根据发行人上述申请文件及工业和信息化部上述批复文件,发行人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核发的《无线电台执照》(执照编号980020180001/E0001),有效期限为2017年6月14日至2018年6月13日。
在上述批复的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期限(即2018年6月13日)及核发的《无线电台执照》有效期限(即2018年6月13日)届满时,发行人取得了DMC3卫星续期后
的无线电台执照及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具体情况如下:
序 公司名称 资质/许可 证号/编号 发证部门 有效期限
号
1 无线电台执照 980020180001/E0001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8-06-14至
发行人 2023-06-30
2 无线电频率使 国空间(2018)00028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8-06-14至
用许可证 2023-06-30
二、发行人2017年6月14日前未取得《无线电台执照》及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而开展经营业务是否符合“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一)“北京二号”遥感卫星星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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