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9
证券代码:000953 证券简称:河化股份 公告编号:2025-042
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召开期间无增加、修改提案的情况,不存在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12 月 8 日(星期一)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A、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8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B、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
票,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8 日 9:15-15:00 之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施伟光先生
6、本次股东会会议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西河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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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58 人,代表股份 132,267,517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213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124,493,589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085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56 人,代表股份7,773,92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284%。
注: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 366,122,195 股,其中公司回购专户的股份数量为 878,100 股,该等回购的股份不享有表决权,故本次股东会享有表决权的总股份数为 365,244,095 股。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56 人,代表股份 7,773,928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28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56 人,代表股份7,773,92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284%。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代表出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关于聘任 2025 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9,678,48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426%;反对 2,414,8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257%;弃权 174,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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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5,184,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6960%;反对 2,414,8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0632%;弃权 174,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408%。
表决结果:本议案已经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聘任尤尼泰振青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5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长嘉、廖乃安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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