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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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开炫(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富顺新型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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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开炫(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富顺新型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苏州富顺新型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开炫(苏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富顺新型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育智能”或“公司”)的委托,作为其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以下简称“本次申请挂牌”)的专项法律顾问,已于2017年5月25日出具了《关于苏州富顺新型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于2017年7月11日出具了《关于苏州富顺新型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本所现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关于苏州富顺新型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次反馈意见》(以下简称“《第二次反馈意见》”)的要求,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未涉及的内容以《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为准。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简称和用语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中的简称和用语的含义相同。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的各项声明亦继续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本所律师现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补充法律意见书如下:
1、关于利润分配。公司2016年决定将2009年、2010年、2012
年的利润进行分配。请公司:(1)说明拟定该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包括但不限于所分配利润的依据、是否需经审计、是否影响报告期内公司财务报表的金额列示及公司改制,跨年分配利润其分配对象的依据及合理性;(2)补充披露前述事项决议及执行遵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情况;(3)补充披露进行股利分配原因,股利分配是否影响公司业务持续经营;(4)补充披露前述股利分配实际执行情况;若存在已分配但尚未支付的股利分配,请公司补充披露对尚未支付部分的财务处理、支付计划,是否影响未来投资者对公司利益的享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会计相关规范。请主办券商、律师、会计师对前述事项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意见:
(1)根据苏州苏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公司 2009 年度审计报告
(编号为苏诚审字(2010)第1117号)、2010年度审计报(编号为苏诚审字(2011)
第1076号)、2011年度审计报告(编号为苏诚审字(2012)第1143号、2012
年度审计报告(编号为苏诚审字(2013)第1121号)和2013年度审计报告(编
号为苏诚审字(2014)第1022号),公司2009-2013年净利润、未分配利润情况
如下: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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