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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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ng HeMiningHoldingsLimited
鼎和矿业控股有限公司
(於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705)
联交所通知将本公司置於
第一个除牌阶段
本公告乃鼎和矿业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
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
13.09条及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项下之内幕消息条文而作
出。
联交所通知将本公司置於第一个除牌阶段
本公司接获联交所日期为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之函件(「信函」),乃根据
上市规则第17项应用指引给予之通知,表示联交所经考虑(其中包括)下列各项
後,已决定将本公司置於第一个除牌阶段并向公司施加若干复牌条件(「该决
定」):
(1 本公司业务运营规模已经处於非常低的水平,且核数师自二零一二年财政年
) 度以来已经在本集团过往财务报表中对本公司持续经营的能力表示怀疑。(2 本公司从未自印度尼西亚的矿场获得任何收入及已经计划将其处 置。( i )在马) 来西亚开采白云石及制造镁锭及在各国进行镁锭贸易及(ii)中国矿泉水开采 及装瓶多年均仅有非常低的运营水平。(3 本集团截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盈利预测显示二零一八年将) 亏损且并无依据以支持预测中的估算。(4 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集团之资产水平未能证明本集团有足够的资
) 产价值以保证本公司股份(「股份」)得以持续上市。联交所已对本公司施加以下复牌条件:(a 证明本公司拥有第13.24条所规定的足够营运或资产;)(b 处理审计书保留意见事项并发布截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本) 公司财务报表;(c 向市场通报本公司的所有重要信息。)鉴於该决定,本公司需要於第一个除牌阶段到期前至少十个营业日(即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提交一份关於上述复牌条件的复牌提案。第一个阶段届满後,联交所将决定是否将公司置於第二个除牌阶段。根据上市规则第2B.06(1)条,本公司有权转介该决定至上市委员会以作覆核。本公司可於收到有关决定後七个营业日内(即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五日或之前)要求上市委员会覆核该决定。本公司正在审阅信函,并与本公司的法律及财务顾问讨论信函,而且积极考虑提交要求将该决定转介至上市委员会作覆核。董事会提醒股东及潜在投资 者:(i )本公司可能会或可能不会进行上市委员会的覆核;及(ii)如果进行该覆核,结果是不确定的。本公司将於适当时候根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刊发进一步公告。股东对联交所的通知以取消本公司上市的影响有任何疑问,务请徵询适当的专业意见。暂停买卖应本公司之要求,股份已自二零一八年四月三日上午九时正起在联交所暂停买卖,并将继续暂停买卖直至另行通知。 承董事会命 鼎和矿业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兼执行董事 刘强香港,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於本公告日期,执行董事为刘强先生、卢素芳女士、梁维君先生、尹仕波先生、
范伟鹏先生及陈亮先生,及独立非执行董事为黄志恩女士、陈伟杰先生及袁光明
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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