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8
为规范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
满离任、主动辞职、被解除职务、退休或其他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离职等情形。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按《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执行,任期届
满,除非经股东会选举或董事会聘任连任,其职务自任期届满之日起自然终止。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
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 2 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存在下列情形,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有
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但存在相关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解任生效;职
工代表大会可以决议解任职工代表董事,职工代表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解任生效。董事会可以决议解聘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决议作出之日起解聘生效。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
人。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的,不能担任
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董事、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聘任无效。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评估,
发现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及时向董事会提出解聘建议。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或离职,应当与董事会授权指定的
移交负责人进行工作交接,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交接记录存档备份,确保公司业务的连续性。工作交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未完结工作的说明及处理建议、分管业务文件、财务资料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的移交,协助完成工作过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仍应当履行。
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公开承诺,离职人员应在离职前提交书面说明,明确未履行完毕承诺的具体事项、预计完成时间及后续履行计划,公司在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离职人员履行承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公司离职管理制度妥善做好工作
交接或依规接受离任审计,明确保障承诺履行、配合未尽事宜的后续安排,公司对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未尽义务、未履行完毕的承诺,是否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等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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