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5
中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李洪武
作为中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公司年报工作制度》的规定,本人积极出席公司2025年召开的相关会议,对董事会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客观的意见,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了公司所赋予的职权,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监督作用,切实维护了公司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2025年度履行职责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本人李洪武,1962 年出生,法学硕士。历任山东大学法学院讲师、副教授、院聘教授。现任山东文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本人自 2024 年 12 月 24 日起任本公司独立董事,并随后担任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战略委员会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
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本人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未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亦不存在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情形,不存在妨碍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情形,亦不存在违反《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二、2025 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会议情况
2025 年度,公司共召开董事会 5 次、股东大会 3 次。作为公司独立
董事,本人积极出席了历次会议,无缺席或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的情形。会前,本人主动了解并获取决策所需的相关情况和资料,全面掌握公司的生产运作与经营状况;会中,认真审议各项议案,积极参与讨论并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公司董事会的科学决策发挥了积极作用。
2025 年度,公司各次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均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合法有效,会议议案均未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本人对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公司其他事项认真审议后,均投了赞成票,无提出异议的事项,也无反对、弃权的情形。
(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情况
1、作为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本人认真参与了对公司各类重大事项的审核,确保相关事项程序合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且符合公司战略规划。
2、作为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报告期内,本人组织委员会成员对公司2024年度报告所披露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进行了核查。基于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认为公司披露的上述薪酬真实、合理。
3、作为公司提名委员会委员,就公司董事会推选董事、聘任高级管理人员事项进行了资格审查,认为其任职资格、专业背景符合有关规定,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
4、根据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调整安排,本人自 2025 年 4 月 24 日
起担任审计委员会委员。报告期内审核公司财务定期报告两次,认为公司定期财务报告真实、准确、完整的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情况。不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报告期内公司变更会计估计事项能够更真实、完整的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审议程序符合相关规定。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已综合考虑了公司的经营情况及整体财务状况,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中小股东的长远利益。
(三)履行独立董事特别职权情况
报告期内未有提议召开董事会情形的发生,未有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发生,未有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形发生。
(四)到公司现场办公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积极履职尽责,充分利用参加现场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股东会等会议的机会及其他时间对公司进行实地考察,同时不定期的通过电话、微信、邮件等方式与相关部门及公司管理层进行沟通交流。重点对公司的经营状况、管理情况、重点项目、关联交易、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进行关注,及时跟踪了解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日常收集公司及行业相关资料,关注外部环境、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积极对公司经营管理献计献策,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在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过程中,公司董事会、
管理层和相关工作人员给予了积极有效的配合和支持。
(五)与内外部审计机构沟通情况
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保持良好的沟通,特别是年报审计期间,与会计师事务所就审计计划、重点审计事项等进行了沟通,关注审计过程,督促审计进度,从事前、事中、事后三个环节进行督导检查,确保审计报告的及时、准确、客观、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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