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7
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关于
国家电投集团产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5 年 5 月
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6 号 新时代大厦 6-8 层 邮编:100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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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国家电投集团产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国家电投集团产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投产融”或“公司”)委托,指派吴楠律师、李亚峰律师(以下简称“承办律师”)担任电投产融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特别法律顾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规范性文件及《国家电投集团产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国家电投集团产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并结合公司《国家电投集团产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及《关于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并取消部分议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补充通知》)而出具,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提案、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发表意见。
第一节 律师声明
1.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出具日以前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问题发表意见。
2. 本法律意见书制作过程中,承办律师已按照中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必要审查。
3. 承办律师在出具法律意见书之前,已得到电投产融的承诺和保证,即公司向承办律师提供的文件和资料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隐瞒、虚假、遗漏和误导之处,其中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保证与正本或原件相符。
4.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电投产融为进行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5. 承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电投产融进行本次股东大会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相关材料一起进行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第二节 法律意见书正文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国家电投集团产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18,详见巨潮资讯网)及《国家电投集团产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并取消部分议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5-037,详见巨潮资讯网),公司定于2025年5月26日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电投产融董事会于2025年3月25日在巨潮资讯网发布了《国家电投集团产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其中载明:2025年3月24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并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召开地点、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事项予以公告。
电投产融董事会于2025年5月16日在巨潮资讯网发布了《国家电投集团产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并取消部分议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其中载明:公司于近日收到控股股东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家电投集团)提交的《关于向国家电投集团产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提交临时提案的函》,因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文件中以2024年9月30日为审计基准日的财务数据已过有效期,国家电投集团提请在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议程中增加审议以2024年12月31日为审计基准日的审计报告、备考审阅报告以及相应修订的重组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同时取消原对应议案,其他议案保持不变。除增加上述临时提案并取消原对应议案外,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等其他事项均保持不变。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国家电投集团具备提出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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