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14
浙江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
关于
国家核电技术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发出要
约事宜
之
法律意见书
浙江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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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571-87635186 传真:0571-87635188
2026 年 1 月
目录
一、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主体资格 ...... 7
二、本次收购属于《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10
三、本次收购的相关法律程序 ...... 12
四、本次收购是否存在法律障碍 ...... 12
五、本次收购的信息披露 ...... 13
六、收购人在本次收购过程中是否存在证券违法行为 ......13
七、结论意见 ...... 16
法律意见书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序号 名词 说明
1. 本所 浙江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
浙江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出具本次法律意见书
2. 本所律师或我们
的律师
3. 国家核电/收购人 国家核电技术有限公司
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包括国家电
4. 国家电投集团
力投资集团公司、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
5. 河北公司 国家电投集团河北电力有限公司
6. 电投产融/上市公司 国家电投集团产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7. 中国人寿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家电投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曾用名为中电
8. 置出标的公司/资本控股
投融和控股投资有限公司
国电投核能有限公司,曾用名为中电投核电有限
9. 置入标的公司/电投核能
公司
10. 置入资产 电投核能 100%股权
11. 置出资产 资本控股 100%股权
电投产融拟以所持的资本控股 100%股权与国家
核电所持有的电投核能股权的等值部分进行置
12. 本次交易/本次收购
换;针对置入资产和置出资产的差额部分,由电
投产融发行股份向国家核电、中国人寿购买
《国家电投集团产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
13. 《重组报告书》 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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