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4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国家电投集团产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服务协议及相关风险控制措施执行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独立财务顾问”)作为国家电投集团产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投产融”“上市公司”或“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电投产融 2025 年度金融服务协议及相关风险控制措施执行情况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金融服务协议条款的完备性
根据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并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及 202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电投产融于 2025 年 7 月与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财务公司将在经营范围许可内,为公司提供存款、信贷、结算和其他金融服务。
(一)金融服务协议条款内容
甲方:国家电投集团产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1、合作原则
第一条 甲、乙双方互相视对方为重要的合作伙伴,双方同意进行金融业务合作,乙方在依法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向甲方提供相关金融服务,以实现合作双方利益最大化。
第二条 甲、乙双方之间的合作为非独家的合作,甲方有权结合自身利益自行决定是否需要及接受乙方提供的服务,也有权自主选择其他金融机构提供的服务,但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择乙方提供的金融服务。
第三条 甲、乙双方开展金融业务合作,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平等自愿、风险可控、互利互惠的原则。
2、服务内容
乙方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向甲方(包括国家电投集团产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旗下附属公司,主体范围以甲方提供的清单为准,下同)依法提供以下金融服务:
第四条 存款服务
1、甲方在乙方开立存款账户,并本着存取自由的原则,将资金存入在乙方开立的存款账户,存款形式可以是活期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等。
2、乙方为甲方提供存款服务的存款利率在满足人民银行相关规定的基础上,不低于乙方公布的挂牌利率和甲方及其成员公司存放在国内商业银行的同类存款利率。
3、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在乙方的日最高存款余额原则上不超过人民币壹佰亿元。
第五条 信贷服务
1、乙方将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许可的范围内,按照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要求、结合自身经营原则和信贷政策,为甲方提供综合授信及票据贴现等信贷服务,甲方可以使用乙方提供的综合授信额度办理贷款、票据承兑以及其他类型的金融服务。
2、乙方向甲方提供的贷款、票据贴现、票据承兑等信贷业务的信贷利率及费率,在满足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贷款利率相关规定的基础上不高于甲方在其它国内主要金融机构取得的同类同期同档次信贷利率及费率最高水平。
3、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在乙方的信贷业务规模原则上不超过人民币捌拾亿元。
4、有关信贷服务的具体事项由双方另行签署协议。
第六条 结算服务
1、乙方根据甲方指令为甲方提供付款服务和收款服务,以及其他与结算业务相关的辅助服务。
2、乙方为甲方提供上述结算服务,结算费用按双方约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收取的费用不高于国内金融机构提供的同类服务费标准。
第七条 其他金融服务
1、乙方可在经营范围内向甲方提供其他金融服务,乙方向甲方提供其他金融服务前,双方需进行磋商及订立独立的协议。
2、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其他金融服务,应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按照不高于市场公允价格或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相关费用。
3、双方的承诺
第八条 甲方承诺
1、甲方依照本协议在与乙方办理具体金融服务时,应提交真实、合法、完整的资料和证明;甲方使用乙方业务系统,应严格遵守乙方的规定及要求,并对获取的相关资料和密钥承担保密及保管责任;若甲方未遵守乙方的规定及要求而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甲方同意,在其与乙方履行金融服务协议期间发生股权或控制权的变化,须于变化发生后 3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与乙方进行通报和交流。
3、若甲方未遵守乙方的规定及要求而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九条 乙方承诺
1、乙方承诺向甲方提供的金融服务已依法获得批准,并严格执行相关金融法规的规定。
2、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
(1)乙方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
理委员会令 2022 年第 6 号)中……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