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7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
资金暨关联交易之部分限售股份解除限售
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或“独立财务顾问”)作为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钢股份”、“公司”、“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首钢股份关于本次交易部分限售股份解除限售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本核查意见,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取得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18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向首钢集团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553 号),核准公司向首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钢集团”)发行 1,015,417,369 股股份购买相关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
2022 年 4 月 7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
具的《股份登记申请受理确认书》等材料,公司向首钢集团非公开发行的
1,015,417,369 股股票自 2022 年 4 月 20 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19 日发布的《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发
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暨新增股份上市公告书》。二、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所作承诺及履行情况
(一)首钢集团在本次交易中出具的承诺如下:
承诺类型 承诺内容
1、本公司将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本次交易相关信息和文件,并保证为本次
交易所提供的有关信息和文件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本公司保证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
资料,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
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不存在任何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
关于提供 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信息真 3、本公司保证已履行了法定的披露和报告义务,不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实、准确 的合同、协议、安排或其他事项;
和完整的 4、如本次交易中本公司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承诺 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
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本公司将不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
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
上市公司董事会,由上市公司董事会代本公司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
申请锁定;如本公司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本公司同意授权上
市公司董事会在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公司的身份
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如上市公司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
公司报送本公司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本公司同意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
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公司
承诺自愿锁定股份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为维护首钢股份及其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公司承诺于首钢股份本次交易
关于避免 完成后,将继续履行本公司已经出具的关于避免本公司与首钢股份同业竞争同业竞争 问题相关承诺函的内容,并将继续推进本公司与首钢股份同业竞争的解决措 的承诺 施并避免新增同业竞争情况的发生。
除非本公司不再为首钢股份之控股股东,本承诺始终有效。若本公司违反上
述承诺给首钢股份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一切损失将由本公司承担。
为维护首钢股份及其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公司承诺于本次交易完成后,
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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