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6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特制定《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公司董事会决定聘任或
解聘,在公司董事会领导下,全面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法律顾问等高级管理人员在总经理领导下,按分工负责的原则,协助总经理做好工作。
本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系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总工程师、总法律顾问等《公司章程》规定的管理人员。
第二章 总经理
第三条 公司总经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本行业生产经营业务和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四)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道;有较强的使命感和开拓进取精神。
(五)忠诚自律、高效务实,对公司的理想、宗旨、精神、准则、理念、作风等具有高度认同感。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聘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五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法律顾问等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
外的管理人员;
(八)拟订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任和解聘,决定公司日常考核与奖励分配;
(九)在董事会授权额度内,决定公司固定资产购置、转让、出售、租赁等事项;
(十)在董事长授权范围内,代表公司签署各种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业务相关的合同、协议及其他法律文件;
(十一)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二)《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公司根据谨慎授权的原则,授予公司总经理不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含 5%)以内的包括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贷款、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的资产运作权限,但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特别规定的事项除外。该等授权不得合并使用。
第七条 公司解聘总经理,应在解聘前提出解聘意向和
理由,经董事会同意后决定解聘。
第八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为三年,可连聘连任。
第九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
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三章 总经理办公会
第十条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