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21
证券简称:首钢股份 证券代码:000959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管理办法(修订稿)
二〇二六年一月
一、总则
为贯彻落实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钢股份”“本公司”或“公司”)2025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计划”),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充分调动经营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立长效机制吸引并留住人才,促使公司业绩稳步提升,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除特别指明,本办法中涉及用语的含义与激励计划中该等名词的含义相同。
二、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1.股东会职责
(1)审批激励计划、本办法及其配套相关文件;
(2)审批激励计划及其配套相关文件的变更与终止;
(3)授权董事会处理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
2.董事会职责
(1)审议激励计划、本办法、及其配套相关文件,依据相关法规提请股东会表决;
(2)提议股东会变更或终止激励计划及其配套相关文件;
(3)依据激励计划、本办法的规定以及股东会的授权,组织授予、解锁、回购、注销等具体工作;
(4)授权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处理激励计划的具体实施;
(5)其他由激励计划、本办法规定或股东会授权的职责。
3.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职责
(1)负责拟定并核实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并将核实情况在股东会上
进行说明;
(2)对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除上述内容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拟订和修订激励计划,并负责激励计划的具体执行,包括激励计划送达和签署收集、跟踪记载激励对象股票的授予,并根据授权负责处理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4.股权激励工作小组职责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股权激励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由董事会秘书室、人力资源部、计财部等相关部门的人员组成。工作小组职责如下:
在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指导下,组织行权、解锁、变更情况,激励计划相关的财务处理和法律事宜,激励计划相关文件和文档的档案管理,并负责与资本市场、股东、监管部门、媒体交流和汇报。
三、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本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对本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并与本计划草案同时公告。
(三)公司在召开股东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会审议本计划前 5 日披
露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四)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计划草案公告前 6 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五)本计划经首钢集团有限公司审核同意后,报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
(六)公司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七)召开股东会审议本计划前,独立董事应当就本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会应当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会审议本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八)本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经股东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股票期权的行权、注销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回购、注销等事宜。
四、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在获得北京市国资委批准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公司股东会在对本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并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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