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07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关于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
予事项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钢股份”或“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核查意见
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2025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 2026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核查意见
1、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次拟被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为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本次授予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权益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已经成就。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合法、合规;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本次被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权益条件,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已经
成就。同意以 2026 年 3 月 6 日为授予日,向 501 名激励对象
授予 71,073,612 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4.22 元/股,授予 71,073,612 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2.53 元/股。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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