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03
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
境外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锡业股份或公司)境外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和运作,完善公司套期保值内部控制体系,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实现稳健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国家《关于切实加强金融衍生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 号)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锡业股份及下属从事境外套期保值业务的全资、控股子公司(含注册地在境外的公司)(以下统称“各单位”)的套期保值业务,各单位根据业务需要可参照本制度制定相应的境外套期保值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并向锡业股份报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境外套期保值业务是指境内公司从事境外期货交易所上市标准化合约交易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 对开展境外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信息,公司应按照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予以披露。
第二章 境外套期保值业务原则
第五条 公司境外套期保值业务要严格防范和控制风险,充分发挥境外期货市场套期保值功能,为实现公司持续稳定发展的经营目标提供支撑。
第六条 公司参与境外期货交易所上市标准合约交易是为了规避现货价格波动给公司原料采购、产品销售、贸易业务等带来的风险,仅限于从事套期保值业务,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投机交易。
第七条 公司从事境外套期保值业务交易的品种、交易所及境外代理机构必须在国家有关监管部门核准的范围内。
第八条 公司从事境外期货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金融、期货、外汇等方面的管理规定,依法合规地开展业务,并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监管和检查。
第三章 套期保值业务的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审批公司境外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负责审议年度套期保值计划及计划的调整。境外套期保值年度计划应包括交易品种、交易方式、保值总量、最高持仓规模、资金规模、风险分析及控制措施等,对于超过董事会审批权限的,应报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十条 公司套期保值委员会主要职责包括论证境外套期保值管理制度和年度套期保值计划及调整,并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同时报股东会批准。同时,公司套期保值委员会还负责审批季度及
阶段性套期保值策略。
第十一条 市场运营中心负责归口管理的境外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执行和日常交易;负责指导公司下属分、子公司的境外套期保值业务。
第十二条 各单位境外套期保值应严格按照业务实际提出套期保值计划,按照本单位套期保值业务内部控制流程,逐级办理套期保值开/平仓申请流程,其内容包括阶段性的套期保值操作方案及授权审批记录等。各单位期货交易部门按照《境外套期保值开/平仓申请表》的指令进行交易,管理头寸,并对境外套期保值业务文件及交易记录进行档案管理等。
第十三条 各单位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开立在本单位的境外套期保值业务交易保证金专户管理、资金管理、会计核算及境外套期保值业务有效性评价,应配置资金管理和会计核算人员,负责境外套期保值业务资金审核与调拨,对交易保证金和每日浮动盈亏情况进行监督,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本单位主管领导汇报。
第十四条 各单位负责套期保值管理的部门负责境外套期保值业务的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体系建设,不断完善和落实风险控制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各单位负责风险控制的部门、人员按审计规定对境外套期保值业务进行内部审计,确保境外套期保值业务操作合规性。负责审查境外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
请专业机构就衍生品交易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各单位法务管理部门、人员负责境外套期保值业务相关的合同审核、提供法律支持及协调解决争议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证券部按照证监会、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负责境外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章 授权制度
第十七条 与境外代理机构订立的开户合同应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员签署。
第十八条 境外套期保值业务的授权包括交易授权、交易合同签约授权和交易资金调拨授权。应保持交易授权、交易合同签约授权和交易资金调拨授权相互独立、相互分离,相关具体业务授权范围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员确定。
第十九条 境外套期保值交易授权书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员签署。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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