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1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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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的
法 律 意 见
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受贵公司聘请,本次指派冯楠律师、李妍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现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就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相关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及公开披露的信息,表明贵公司已于2026年3月26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决议,并分别于2026年3月30日、2026年4月20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等媒体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及提示性公告。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4月20日15:00在云南省昆明市民航路471号云锡办公楼五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时间与通知公告时间间隔20天以上,会议召开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也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会由贵公司董事长刘路坷主持,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20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770,388,337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8198%。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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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726,440,566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1489%;出席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714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43,947,771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709%;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717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43,948,571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709%,其资格均合法有效。此外,公司部分董事、董事会秘书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逐项审议了《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议案》《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的议案》《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6年度董事薪酬方案》,并采用累积投票的方式审议了《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选举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选举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共计六项议案,听取了《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5年度述职报告》《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结果均以符合贵公司《章程》规定的票数同意通过了以上议案。
四、结论意见
根据以上事实和文件资料,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所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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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为《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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