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23
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
关于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GHFLYJS〔2026〕220 号
致: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5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委托,指派刘庆国、刘杨朔律师出席公司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召集人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会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
召开,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于 2026 年 4 月 28 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和《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等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予以公告。
依据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回购注销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并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
2.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上 述 审 议 的 议 案 内 容 详 见 2026 年 4 月 28 日 巨 潮 资
讯 网(www.cninfo.com.cn)和《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刊登的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的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符合《股东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并已在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长因公务未出席会议,现场会议由公司除董事长外全体董事过半数推举董事于明先生主持,会议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召开程序进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及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包括:
1.截至 2026 年 5 月 18 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人,代表股份数211,031,87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0.009%。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447人,代表股份数28,130,236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5.333%。
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资格,有权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其他出席人员资格合法。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同时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
1.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
2. 公 司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和 互 联 网 投 票 系 统
(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5 月22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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