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14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保荐人(主承销商)
二零二六年三月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关于同意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222号)批复,同意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钽业”、“发行人”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保荐人(主承销商)”或“主承销商”)作为东方钽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对发行人本次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的合规性进行了核查,认为东方钽业的本次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要求及东方钽业有关本次发行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符合东方钽业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 元。
(二)发行价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期首日(即
2026 年 2 月 27 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43.64 元/股)的百分之八十,即发行价格不低于 34.91元/股。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对本次发行投资者认购邀请及申购报价全过程进行
见证。公司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结果,并按照《宁夏东方
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以下简称“《认购邀请书》”)
中规定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确定程序和原则,确定本次发行
价格为 52.66 元/股,发行价格与发行底价的比率为 150.85%。
(三)发行数量
根据发行人及保荐人(主承销商)于 2026 年 2 月 26 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深交所”)报送的《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
方案》(以下简称“《发行方案》”)确定的发行数量上限计算原则,本次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上限为本次拟募集资金金额 118,990.00 万元除以本次发行底价得
到的股票数量(即不超过 34,084,789 股)和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 30%的孰低值,
即不超过 34,084,789 股(含 34,084,789 股)。
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为 22,595,898
股,全部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发行,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
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最高发行数量,且发行股数超过本次《发行方
案》拟发行股票数量的 70%。
(四)发行对象
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中确定的发行价格、
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 52.66 元/股,发行股
数 22,595,898 股,募集资金总额 1,189,899,988.68 元。本次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
8 家,本次发行配售结果如下:
获配 获配金额
序号 发行对象名称 价格 获配股数(股) 限售期
(元) (月)
(元/股)
获配 获配金额
序号 发行对象名称 价格 获配股数(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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