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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钽业: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3-14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专项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三月

目 录

正文...... 3
一、 本次发行的批准及授权......3
二、 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及发行结果......3
三、 本次发行认购对象的合规性......9
四、 结论......11

中国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写字楼 2 座 12-15 层 100004

12-15th Floor, China World Office 2, No. 1 Jianguomenwai Avenue, Beijing 100004, China

电话 Tel: +86 10 6563 7181 传真 Fax: +86 10 6569 3838

电邮 Email: beijing@tongshang.com 网址 Web: www.tongshang.com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专项法律意见书

致: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东方钽业”)的委托,担任其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承销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简称与本所出具的《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释义”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本所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及所作出的声明同样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

正 文

一、 本次发行的批准及授权

(一) 发行人内部的批准及授权

2025 年 6 月 22 日,发行人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本次发行方案等相关议案。

2025 年 8 月 22 日,发行人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本次发行方案(修订稿)等相关议案,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2025 年 9 月 12 日,发行人召开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2025 年 11 月 14 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九届第二十六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述股东大会决议关于本次发行的批准尚在有效期内。

(二) 深交所审核通过

2026 年 1 月 7 日,深交所出具《关于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告知函》,认为公司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三) 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2026 年 2 月 4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同意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222 号),同意公司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批文有效期截至 2027 年 2 月 3 日。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依法取得必要的批准及授权。

二、 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及发行结果

根据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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