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14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专项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三月
目 录
正文...... 3
一、 本次发行的批准及授权......3
二、 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及发行结果......3
三、 本次发行认购对象的合规性......9
四、 结论......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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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专项法律意见书
致: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东方钽业”)的委托,担任其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承销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简称与本所出具的《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释义”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本所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及所作出的声明同样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
正 文
一、 本次发行的批准及授权
(一) 发行人内部的批准及授权
2025 年 6 月 22 日,发行人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本次发行方案等相关议案。
2025 年 8 月 22 日,发行人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本次发行方案(修订稿)等相关议案,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2025 年 9 月 12 日,发行人召开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2025 年 11 月 14 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九届第二十六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述股东大会决议关于本次发行的批准尚在有效期内。
(二) 深交所审核通过
2026 年 1 月 7 日,深交所出具《关于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告知函》,认为公司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三) 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2026 年 2 月 4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同意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222 号),同意公司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批文有效期截至 2027 年 2 月 3 日。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依法取得必要的批准及授权。
二、 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及发行结果
根据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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