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1
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的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建立有效的投资决策流程,提高投资收益,规避投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各种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以下简称各种资产)等对外进行的、涉及公司资产发生产权关系变动的并以取得收益为目的的投资行为。公司对外投资的主要方式为:
1、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
2、以资金、技术、产权等形式参股、兼并或收购已有企业;
3、新技术、新产品等无形资产收购;
4、分公司的设立;
5、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投资方式。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的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公司参股的企业发生的本制度所述对外投资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债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再行按照参股公司《章程》及其有关制度行使公司的权利。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循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二)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增强公司的竞争能力;
(三)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资源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并最终能提高公司价值和股东回报;
(四)谨慎控制风险,保证资金安全。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公司决策委员会、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是各类对外投资活动的决策主体。各决策主体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规则》和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本制度规定的权限,对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作出决策。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公司董事会审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2%以上;但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的或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200万元;但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2%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200万元;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2%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20万元;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200万元;但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2%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20万元;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时,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公司关联交易(定义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执行),符合以下标准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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