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1
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公司行为,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上市规则》第 4.3.3 条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
第三章 职责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有关规定,承担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对于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向董事会提交涉及下述内容的议案:
(一)公司有关信息披露事项的议案;
(二)其他应由董事会秘书提交的议案。
第十条 在以传真方式或其他通讯方式召开董事会时,参加会议的董事应当表明对每个议案的意见并签字后传真或其他通讯方式给董事会秘书。以传真方式或其他通讯方式召开的董事会,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董事传真或其他通讯方式表决的结果制作董事会记录并签字。该董事会记录应交由董事签字后传真或其他通讯方式确认。在会议结束后二个工作日内,参加表决的董事应将传真或其他通讯方式表决的原件及其签字确认的董事会记录等通过专人送达或传真、电子邮件、挂号邮寄等方式送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将所有与本次会议有关的文件及董事送达的签字文件一起作为本次董事会的档案保管。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经股东会同意,可以设立董事会基金。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制定
董事会专项基金计划,报董事长批准,纳入当年财务预算方案。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出席公司在披露年度报告后举行的年度报告说明会。
第十三条 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通知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独立董事候选人履历表》,将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交易所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对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检查报送材料内容的完备性。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时签署《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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