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1
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按照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
1、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
2、公司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3、法律、行政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主体。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各分、子公司。
第二章 信息披露工作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公正地披露信息。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变更公司章程、公司名称、股票简称、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董事会审议通过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
(四)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五)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六)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者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八)法院裁决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九)公司的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被公司解聘;
(十)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一)获得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规定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当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七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必须面向所有投资者,并在第一时间将有关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交所。
第八条 公司指定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为刊登公司公告和信息披露的媒体。公司在信息披露文件公告的同时将该文件置备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证券交易场所等,供公众查阅。
第九条 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地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影响以及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公司可以向深交所申请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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