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5
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融资管理办法
第三版
(经 2025 年 10 月 14 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
批准进行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债务融资事项管理,多渠道筹集经营发展所需资金,提高资金效益,防范债务融资风险,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公司资金管理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规范债务融资,指为满足企业经营和发展
需要,以间接或直接方式筹集资金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信贷融资、债券融资、统借资金、信托贷款、融资租赁、应收账款保理、保险债权投资计划、信用证融资、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汇票、资产证券化等各项债务资金筹措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及各全资、控股子公司、内
部核算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代管单位参照执行。
第二章 债务融资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债务融资事项应符合公司的总体发展战略和股东
利益,必须是公司年度融资预算内事项。
第五条 债务融资管理的原则:
(一)年度预算集中总量控制;
(二)成本优先,综合平衡。
第六条 各单位筹划债务融资时,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择公
司系统内富余资金,资金申请审批程序按照《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资金集中调度管理办法》(第二版)执行。
第七条 各单位筹划债务融资时,应充分考虑融资时间、融
资方式及资金成本,严格控制带息负债规模,努力压降财务费用。
第八条 公司不得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借款等财务资助。
各单位为所属控股企业提供债务融资的,债务融资比例不能超过持股比例;对因特殊情况对控股企业超股比提供债务融资的,应要求债务融资人的其他股东提供担保,但为救急、救险、安全、稳定紧急需求资金提供债务融资,且其他股东确实难于提供担保的除外。
第三章 债务融资的预算管理
第九条 公司年度债务融资预算纳入公司全面预算管理体
系。融资预算的编制、审批、决策和下达程序按照公司全面预算管理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条 各单位要根据公司年度预算编制原则和要求,结合
本单位营业收入、资金回笼、经营周转需求、资本性支出、还本付息等情况测算本单位的现金流量,确定资金缺口,落实融资方式、融资条件,编制年度债务融资预算草案。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对各单位年度债务融资预算草案审
查、平衡、协调及汇总,并编制公司整体年度债务融资预算,提交公司党委会前置研究后,报上级单位审批。
第十二条 年度债务融资预算经上级单位批准,并经公司董
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审查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三条 公司年度债务融资预算方案经审议批准后分解
下达各单位,各单位按照本单位公司章程规定经相应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后执行。各单位在年度融资预算范围内,按月滚动编制上报月度融资计划,由公司财务部汇总平衡确认后执行。
第十四条 在经审议批准的年度债务融资预算总额内,公司
可对年度债务融资预算内项目进行调整。若各单位确需调整,应按照规定程序提出申请,说明调整的事项、调整的金额和调整的必要性等。
第十五条 年度债务融资预算外项目需提交公司党委前置
研究后,报上级单位、公司董事会审批审议后执行。
第四章 债务融资的管理方式
第十六条 为确保资金供应、降低资金成本、防范资金风险,
各单位应与资金成本较低、手续便捷、信誉良好的金融机构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并签订贷款授信额度协议。
第十七条 内部核算单位(分公司)的借款实行“统借统还”
管理,原则上不作为借款主体自行开展融资,确有必要的需经上级总公司批准。内部核算单位(分公司)应统筹好资金的借入、使用和归还等工作,承担发生的相关费用及利息支出,根据资金用途进行费用化或资本化。
第十八条 全资、控股子公司作为债务融资主体,原则上在
公司下达的年度债务融资预算内自行筹措债务融资。
第十九条 各单位债务融资要争取采用信用方式,如确需提
供担保的,应严格按照公司担保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债务融资的风险管控与考核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融资预算执行情况的监控,结合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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