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5
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办法
第三版
(经 2025 年 10 月 14 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
批准进行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有偿或无偿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
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比照本办法的规定
执行:
(一) 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
外提供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二章 管理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四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属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两种例
外情形的,按照公司相关制度规定履行决策审批程序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除应当经全
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
过 70%;
(三)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四)深交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不得为《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
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公司的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的,公司可以向该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但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提
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第九条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该
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该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公司是
否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第十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被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
署协议,约定被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资助金额、资助期限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一条 逾期财务资助款项收回前,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
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
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三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约定期限届满后,拟继续向同
一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视同为新发生的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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