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4
金融服务协议
协 议 编 号 :
甲 方: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徐东大街 63 号国家能源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冬
邮 政编 码:430066
联 系 人:谢芹
电 话:027-88717117
乙 方:国家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住 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 18 号楼 2 层 7 单元 201、
202,3 层 7 单元 301、302
法定代表人:杨富锁
邮 政编 码:100044
联 系 人:岳思元
电 话:010-58687229
鉴于:
为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资金效率,乙方愿为甲方提供
多方面、多品种的金融服务。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
用的原则,订立如下协议:
一、金融服务内容
(一)乙方同意,在乙方经营范围和本协议约定范围内,按照甲方的要求或指示向甲方提供金融服务。
(二)根据本协议,乙方向甲方提供以下经监管机构许可的本外币金融服务:
1、给予甲方综合授信额度,用于流动资金贷款(包含法人账户透支)、固定资产贷款(包括项目贷款、项目前期贷款、项目营运期贷款、技术改造贷款)、并购贷款、票据承兑及贴现、非融资性保函、债券投资等金融产品及服务,甲方及其控股子公司可使用该授信额度;
2、通过资金结算系统为甲方及其成员单位搭建资金结算网络,协助甲方实现对其直属单位的资金管理;
3、办理甲方内部转账结算,提供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
4、协助甲方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
5、办理甲方及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
6、为甲方办理票据承兑、票据贴现、电票集中管理服务及“国能票 e 融”产品;
7、吸收甲方的存款;
8、对甲方提供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
9、承销或分销甲方的债务融资工具、公司债券、企业债券等金融工具;
10、金融咨询服务:根据甲方的需求和实际情况,为甲方提供不同主题的金融信息咨询服务;
11、其他服务:提供其他金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信用证、网上银行、委托贷款等);乙方将与甲方共同探讨新的服务产品和新的服务领域,并积极进行金融创新,为甲方提供个性化的优质服务;
12、双方同意,在乙方获得相关监管机构批准的前提下,乙方可以向甲方提供外汇存款、贷款、结算及结售汇等相关服务;
13、乙方向甲方提供资金池服务,是指乙方通过其新核心系统现金管理模块,利用现金管理项下委托贷款放款和还款的形式管理甲方与甲方子公司(甲方子公司是指甲方下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符合监管规定的成员单位标准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代管公司及其他关联公司)之间的资金归集和划拨。
(三)乙方在为甲方提供上述金融服务业务的同时,承诺遵守以下原则:
1、甲方在乙方的存款利率原则上不低于国内主要商业银行(指国有四大银行,具体包括: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
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下同)向甲方成员单位提供同种类存款服务所确定的利率并按一般商业条款厘定;
2、乙方对甲方的贷款利率应遵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利率管理的规定,原则上不高于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向甲方成员单位提供同种类贷款服务所确定的利率并按一般商业条款厘定;
3、除存款和贷款外的其他各项金融服务,其他各项金融服务的收费标准应不高于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同等业务费用水平。
(四)交易限额的规定
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向甲方提供的直接贷款、票据承兑及贴现、非融资性保函、债券投资合计每日余额不高于 200亿元人民币。
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吸收甲方的存款每日余额不高于
40 亿元人民币。
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每年向甲方成员单位提供金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咨询、代理、结算、转账、投资、信用证、网上银行、委托贷款、非融资性保函、票据承兑等服务)收取的代理费、手续费、咨询费或其他服务费用总额不高于 300 万元人民币。
(五)乙方应确保资金管理网络安全运行,保障资金安全,控制自身资产负债风险,满足甲方支付需求。
二、 金融服务的拓展
1、乙方视甲方为重要的客户之一,全力支持其发展;甲方视乙方为重要的长期合作伙伴,选择乙方为其办理金融业务的最主要的金融机构,并保持与甲方的业务合作。双方进行高层会谈,推动金融服务关系的不断发展和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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