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4
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2025年度述职报告
周 彪
本人周彪作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法治思想,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25年修订)》等法律、法规,依照《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要求与规定,认真履行独立董事应尽的各项职责与义务,推动公司经营法治化建设,为企业合规建言献策,力求提高企业治理水平,稳步推进企业转型升级。现将本人自2025年10月30日任职以来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2025年出席董事会和股东会情况
(一)董事会
本人任职期间现场出席了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的3次会议,1次董事会战略(ESG)委员会会议,4次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会议(其中1次年报沟通会),1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会议,1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以及1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对于收到公司董事会通知召开的会议,会前我会对公司董事会需要审议的各项议案进行认真阅读,并且针对性的调查研究,对部分审议事项也进行书面反馈,必要时和相关部门和领导进行口头沟通。会议中对审议的议案,也认真听取
相关人员的汇报和其他董事的意见和建议,进而从公司规范运行、财务管理、会计处理及内部控制等专业视角提出了自己的理解建议。
对本人参与审议的董事会会议的所有议案全部投的赞成票。对参与的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事项也投的赞成票。
本人认为本人参与审议的议案未损害公司整体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二)股东会
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场列席了公司2025年第3次临时股东会,作为独立董事现场出席了公司2025年第4次临时股东会。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本人任职期间现场出席了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的3次会议,共审议了20个议案。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会议上发表了相应的专业意见,从必要性、公允性、合规性进行职业判断并发表了独立意见,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有力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了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履职情况
本人作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职期间现场出席了1次董事会战略(ESG)委员会会议,4次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会议(其中1次年报沟通会),1次董事会提名
委员会会议,1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以及1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一)战略(ESG)委员会
本人作为战略(ESG)委员会委员,参与审议了公司汉川新能源百万千瓦基地二期500MW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容量调整、汉川新能源百万千瓦基地三期400MW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容量调整、国能长源荆门市源网荷储百万千瓦新能源基地钟祥子项目建设容量调整等3个议案。针对公司根据宏观上新能源政策特别是光伏方面政策的变化,应对电力市场交易调整,有效规避市场风险,保障公司投资收益而作出的调整减少光伏项目投资规模的决议,是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了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在会上的表决时投了赞成票,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本人作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召开会议审议了公司高管人员2024年度薪酬考核兑现的议案。为了更好审议该议案,公司会前通知组织人事部、财务部等相关人员进行专业讨论,并进行了文字说明。在会上的表决时投了赞成票,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三)审计与风险委员会
本人作为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委员,按照《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实施细则》的要求开展专业工作。在会上的表决时投了赞成票,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作为独立董事,本人认为已认真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对公司审议的总会计师聘任、三季度报告、募集资金使用、聘请年报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会计估计变更以及2025年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情况等事项进行认真审查与讨论,并独立、客观、审慎地发表表决意见。
(四)提名委员会
本人作为提名委员会委员,参与审议了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任证券事务代表的2个议案。详细审阅各位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职业经历、专业素养等情况,未发现被聘任人存在《公司法》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中不适宜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拟聘用人员具备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能胜任拟任职务职责的要求。在会上的表决时投了赞成票,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五)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在任职后出席1次会议,审议公司2026年日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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