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5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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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571-87901111 传真:0571-87901500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5H1849
致: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峰环境”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盈峰环境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盈峰环境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
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8 日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并形成决议,
并拟于 2025 年 11 月 17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10 月 30 日
在指定媒体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
2025 年 11 月 12 日,公司股东宁波盈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提出临时提案并
书面提交公司董事会,提请公司董事会将《关于<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以临时提案的方式直接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2025年 11 月 12 日,公司董事会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延期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取消部分议案的议案》等议案。
2025 年 11 月 13 日,公司董事会在指定媒体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
《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取消部分议案并增加临时议案暨延期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公告临时
提案的内容,并将本次股东大会延期至 2025 年 11 月 24 日召开。
(二)本次股东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24 日下午 14:30;召开地点为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新城区怡欣路
7-8 号盈峰中心 23 层公司总部会议室。经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24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24 日 9:15-15:00。
(三)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增加公司对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2、《关于增加 2025 年度资产池业务额度的议案》;
3、《关于<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4、《关于制定<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
5、《关于提请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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