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3
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环境信息披露机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工作程序,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要求建立环境信息披露机制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机制。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管理公司的环境信息披露事务,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环境信息披露事务的执行部门。
第三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相关环境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的环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五条 负责公司日常环境保护的具体执行部门及人员需积极、主动跟董事会办公室沟通,提供公司环境信息,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做好环境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章 环境信息的披露内容
第六条 环境信息披露具体内容如下:
(一)日常环保信息披露
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且与环境保护相关的重大事项时,应当立即披露,并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其中“重大事项”包括:
1、新公布的环境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2、公司因环境违法违规被环保部门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
3、公司有新、改、扩建具有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等重大投资行为的;
4、由于环境保护方面的原因,公司被有关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决定限期治理
或者停产、搬迁、关闭的;
5、公司由于环境问题涉及重大诉讼或者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的;
6、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有关环境保护的重大事件。
以上“重大影响”“重大投资”的标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纳入环境信息依法披露企业名单的公司及其主要子公司,应当按照《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格式准则》要求,在生态环境部门设立的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披露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公司及其主要子公司纳入环境信息依法披露企业名单中的企业数量、企业名称,并提供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的查询索引。
第三章 环境信息汇集及信息披露流程
第七条 规范环保信息汇集流程,公司各部门及分、子公司应指定专人为信息披露联络人,负责重大环境信息汇总、汇报工作。一旦发生上述重大事项,信息披露联络人必须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汇报,并就相关事项作详细说明。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向董事会汇报。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且与环境保护相关的重大事项进行分析和判断,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尽快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并按有关规定公开披露。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将已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在审核通过后联系指定媒体进行公开披露。
第四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拥有处罚建议权。对环境信息报告不及时、故意隐瞒重大环保信息等行为,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实施处罚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相关
法律移交司法机关。
第十一条 对于公司内部人员违反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机制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进行严肃处理。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环境信息披露机制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考虑更换相关人选。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机制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机制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 本机制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十四条 本机制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