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3
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及持股变动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章程》规定的,由公司董事会聘任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适用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买卖本公司股份,视作本人所为,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规则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知悉并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
第二章 股份持有及申报要求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提前两个交易日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九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交所申请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申报其
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二)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两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五)按照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的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三章 股份变动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交所其他业务规则予以锁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股比例、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价格等做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做出的承诺。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度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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