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3
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适用本制度。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登记内幕信息知情人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董事会的常设综合办事机构,负责人为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授权,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及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含义与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董事会办公室尚未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证券监管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上(以下统称“符合条件媒体”)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七条 内幕信息的范围: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或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的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决议;
(十四)公司分配股利计划;
(十五)公司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十六)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七)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资产的 30%;
(十八)公司主要或全部业务限入停顿;
(十九)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公司的债务担保发生重大变更;
(二十)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一)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二十二)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二十三)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含义与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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