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28
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公司章程》《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其全体董事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法律责任。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
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当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忠实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四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五条 本制度中所称“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系指在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包括但不限于超短期融资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定向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票据、境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将可能对公司准备发行或已发行且尚未兑付的债务融资工具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
“公开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责任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和其他有关规
定,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认可的媒体上公告信息。
“存续期”是指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登记完成直至付息兑付全部完成或发生债务融资工具债权债务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期间。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发行信息披露
第六条 公司发行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票据、
项目收益票据、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等各类债务融资工具项下的披露文件编制、披露时间等规则应当按照交易商协会的相关具体规定执行。
第七条 信息披露文件一经公布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进行变更或更正
的,应披露变更公告和变更或更正后的信息披露文件。已披露的原文件应在信息披露渠道予以保留,相关机构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更改或替换。
第八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进行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供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材料,并向交易商协会申请披露对发行文件或定期报告的相关异议。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
董事会应当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条 公司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作出修订的,应当将修订的制度重
新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向市场公开披露其主要修改内容。
第十一条 作为上市公司,本制度所涉及拟披露的信息如达到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标准的,公司应同时按照有关证券监管部门的规定及《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相关要求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节 存续期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 在公司准备发行或已发行且尚未兑付的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间,
公司需要依据本制度,履行公开对外披露信息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债务融资工具当期发行文件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受托管理协议(如有);
(二)募集说明书;
(三)信用评级报告(如有);
(四)法律意见书;
(五)企业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六)交易商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有关上述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及披露,公司应遵照交易商协会的相关自律规则,并取得交易商协会的同意。
第十四条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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